監督員不能“聘而不用”
□劉永良
時下,不少地方在行政執法、營商環境優化、黨風廉政建設等關鍵領域聘請特約監督員,本意是拓寬監督渠道、匯聚社會智慧。然而,有的單位陷入了“重聘任、輕使用”的怪圈。一紙聘書頒發、一份名單公示后,便再無實質性舉措,讓監督工作淪為“有開頭、無下文”的形式主義。
“聘而不用”現象的背后,是錯誤的政績觀和履職擔當不足。一方面,有的單位負責人將“聘請監督員”當作完成“開門納諫”“接受監督”的政績指標,認為公示即完成、聘任即收官,對接下來如何保障監督員有效履職漠不關心,本質是功利化、表面化的政績思維作祟。另一方面,有的單位心存顧慮,擔心監督員直言問題、戳中短板,影響工作考核和個人前程,便刻意回避、閑置不用,從根源上堵塞了監督履職的通道。
這些認知,都藏著個人的“小九九”,更難以令人認同。其實,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監督、助力治理,可以借助外部視角的專業性、群眾基礎的廣泛性,為單位工作注入新鮮活力、提升治理效能。因為特約監督員來源于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基層干部、行業專家、媒體人士及普通群眾,他們扎根一線、貼近民生,憑借豐富實踐經驗,能精準捕捉機關履職中的堵點、痛點、難點,提出接地氣、可落地的務實建議,是推動工作提質增效的寶貴“外腦”和“慧眼”。
要讓受聘者從“掛名虛職”轉為“實干履職”,關鍵要在“用好”上出實招、求實效。
首先,明晰職責定位,讓監督員“知責能為”。精準界定監督員的履職權限、監督范圍和工作要求,既賦予監督員監督質詢、建言獻策的法定權利,也明確履職邊界,讓監督員明白“監督什么、怎么監督、如何建言”,杜絕出現履職無方向、監督無抓手的情況。
其次,搭建履職平臺,讓監督員“有為可施”。常態化組織專題座談、專項調研、實地走訪等活動,暢通信息互通渠道,保障監督員全面了解工作實情;建立定期通報、常態溝通機制,邀請監督員參與決策研討、過程監督,讓監督員深度融入工作全流程,真正擁有履職空間。
再次,更重要的是建立良性機制,讓監督員“建言有果”。對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建議,建立“收集受理—分析研判—整改落實—反饋公示”的全鏈條閉環管理機制,確保件件有回音、事事有著落。以實打實的成效回應監督建言,同時也讓監督員感受到自身價值,推動外部監督真正轉化為改進工作的強大動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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