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《福建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審議結果的報告
——2026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
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翁祖根
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各位委員:
2026年3月26日上午,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《福建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)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,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,建議進一步修改后,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。同時,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。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,會同省國動辦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。26日下午,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四十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,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《福建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)。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:
一、關于第三條
根據組成人員意見,建議在該條增加“軍地協同”的工作方針,明確“促進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”。
二、關于第四條
根據組成人員意見,建議在該條第二款增加軍事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軍事機關做好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具體職責。
三、關于第二十條
根據組成人員意見,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“在水域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可以從事水產養殖、捕撈或者其他活動,但不得妨礙軍用艦船的行動”。
四、關于簡化表述
根據組成人員意見,建議銜接上位法,將“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”簡稱為“軍用電磁環境”,并修改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七條相關表述。
此外,根據組成人員意見,對個別條款和文字進行了修改,在此不一一說明。
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,請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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